凤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第5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严格落实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力度控制疫情传播,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辖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许可不得复工开业。所有商业机构(除便利店、超市、水果蔬菜店等居民生活必需的营业场所外),未经审批许可不得营业。已审批的酒店等场所要按照规定进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消杀,工作人员和出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一律不得外出,实行一对一管控措施,加强人文关怀,落实保障服务措施。隔离期满后严格按程序予以解除。对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辖区所有房屋中介机构及出租房房东一律暂停出租业务。出租房房东必须做好县外返回我县承租人的劝阻工作,确保逐人通知到位,明确告知承租人近期不要返回凤县。对已租住的租户,房东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并承担监管责任。对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对宝鸡市以外返凤、来凤人员,严格落实“一测、二问、三报告”(测体温;问来源地、问行程、问同行人;身体异常及时报告)制度,按照宝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3号令要求,动员其自觉在家留观。
五、对县外返回人员,严格落实“一测、二问、三报告”制度,身体不适者均需居家观察14天后方可上班。上班期间无具体防控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可采取轮流值守、网上办公、分散就餐等措施,灵活时间、减少聚集,分类安排好各项工作。
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湖北返凤、来凤人员的排查工作仍按照社区、农村网格管理责任予以划分,做到不漏一地一车一户一人。湖北返凤、来凤人员必须向所在镇、村、社区报告个人有关情况,不得谎报、隐报、瞒报。鼓励群众检举揭发谎报瞒报者,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不断提高群防群治水平。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市有关通告精神,对于各级疫情防控机构、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依规采取的防控措施及要求,全县各单位、机构、组织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配合,对拒不配合排查登记工作,谎报、隐报、瞒报情况者,视情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辖区全体党员及公务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与防控工作,支持和服从相关要求。凡发现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函告所在单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凤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解释。上述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通告。
凤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