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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市教育局通知,凡户籍在我县,2003年1月底以前曾经在我县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后因多种原因“农转非”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无业人员参照农村户口此类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从教认定。此类人员先按现行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执行,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后,并轨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工龄补贴办法执行。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均可向原最后任教的乡镇中心小学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宝鸡市“两类人员”申请审核认定登记表》并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提供能证明曾任民办或代课人员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证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组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县教育局、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等单位、组织出具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证书、聘书、函件等行政文书或文件。
(2)证人证言:主要包括“两类人员”曾任教学校的领导、教职工3人以上独立的书面证明材料。证人须为学校正式在职或现已离退休的教职工,曾任教学校的领导、教职工不健在的,可由自己所教过的学生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证人亲自书写,需要说明任教学校、任教时间、年限,有无工作间断以及承担课程等情况,并在证明材料下面注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便于核对。
(3)其他证据:如个人档案、履历表、工资表、工分表、学校课表、学期课程安排表、荣誉证书、教职工花名册等旁证材料,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提供证据材料单位的公章和经办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4)每工作一年提供一年1月和12月工资表或一份教职工花名册,在多个学校任教要分别提供所任教学校或村、组组织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
(5)跨县区任教的“两类人员”由原任教所在地学校、村、乡镇核实身份并确定工作年限。原任教所在地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至少要有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凤县教育局
20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