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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日报】凤县人民法院到案发地公开宣判一起失火罪案——办理一案 警示一片
作者:佚名   来源:宝鸡日报   更新时间:2024/1/8

近日,凤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走进坪坎镇,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何某、周某失火罪一案,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了警示教育效果。

2023年1月,何某、周某为捕食野生动物,在凤县坪坎镇坪坎村夹山沟的崩八沟至峡口梁处架设“电猫”,电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一只,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达1590亩,林麝经济价值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周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何某、周某架设“电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亦构成失火罪。何某、周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以失火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开庭当天,凤县各镇村干部、村民80余人旁听了庭审。现场参与旁听的县人大代表张侠侠表示:“县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宣判,让我们深受警醒,也让广大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

 
 
【责任编辑: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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