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生子女将得到更多的关爱 本报资料照片 记者 陈团结 摄 本报讯(记者 陈有谋) 在我省实行了26年的
“每月不低于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有望很快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为“每月不低于30元”,晚育夫妇男方的护理假也拟由10天修订为15天。记者昨日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我省正对现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目前,修订草案正广泛征求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于2002年9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与目前的社会发展不适应。尤其是条例中的“奖励机制”已很难真正起到“激励”作用。比如在我省实行了26年的“每月不低于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要求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西安市人口计生委一工作人员称,社会各界的呼声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是此次修订条例的重要原因。“条例部分条款内容过于笼统,不易操作也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原因。”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一工作人员称,现行条例对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则比较模糊。修订草案首次对人口计生工作涉及到的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适时增加了农村新合疗未满18岁独生子女免交费用等奖励措施,并将奖励标准做了大幅提高。”修订草案拟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由5000元至1万元修订为5000元至3万元。
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工作人员称,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年底或明年初有望出台。据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与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比,修订草案有三大显著特点。
相关部门职责首次写进修订草案
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则比较模糊,甚至没有列入。
草案则补充了新的内容:负责母婴保健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做好查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评审及注册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草案同样对民政、教育部门的职责作了补充。“更重要的是,草案首次增加了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管理(房产)部门的职责。”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
独生子女在省属高校招生中加分
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标准大幅提高既是修订条例的内在原因,也是草案的最大特点。
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草案除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大幅提高,也对晚婚晚育夫妇的婚假、产假适当延长。
例如,草案拟对现行条例规定的“职工实行晚育,增加产假15天改为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改为15天”,另外增加“夫妻异地的给予20天护理假”新内容。此外,草案拟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修订为18周岁。
草案还结合全省农村实行的新合疗实际,增加了“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子女在十八岁以前免缴个人所交的费用,其父母在六十岁以后免缴个人所交的费用,免缴的费用由财政预算的计划生育专项经费支付;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两个女孩在中考和省属高校招生及省内中专、技校(职校)招生中加十分”。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明确
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对违反计生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予以明确。草案还首次将“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后再生育”列为明令禁止行为。
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在不够规定的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符合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责令其在三个月之内补办结婚登记,并征收1000元社会抚养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件规定的生育条件意外妊娠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预征收其生育后应征社会抚养费数额二分之一的社会抚养费,落实补救措施的,撤销征收决定,并全部退还预征的社会抚养费。
为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草案还首次明确: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