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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头三天加班要发3倍工资 不允许用补休代替

作者:周艳涛    文章来源:华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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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王宝平
随着国庆长假的临近,一些企业也正在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费咋算成了许多加班族咨询的焦点。昨日,记者采访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后得知,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0月1日至3日的日工资应不低于60.23元,10月4日至7日的日工资应不低于40.14元。

    ■前3天不 许以补休代加班费

据了解,人们通常所说黄金周7天长假,实际上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是指“十一”、“五一”、“春节”等节日;而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标准也不同。

若员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可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不允许用补休代替。剩下的4日、5日、6日、7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时间进行补休,补休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若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企业将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换句话说,“黄金周”前3天加班一定要“支付3倍工资”,后4天可以“补休”。

■不补休 节日加班费这样算

据介绍,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365日—10天法定节假日—104个法定双休日)÷12个月=20.92日折算,因此,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每月不低于540元;二类区500元;三类区460元;四类区420元。那么,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420元,也就是说,日工资标准约为420元÷20.92日=20.08元/日。那么,10月1日至3日每日加班工资不低于20.08×300%=60.24元,4日至7日每日的加班工资不低于20.08×200%=40.16元。假如一位每月420元工资的职工“十一”期间7天都加班,也没有安排补休的话,那么,他的国庆七天的工资总额应为60.24×3+40.16×4=341.36元。

■未付加班工资可投诉

过节费能不能抵加班工资?员工能不能拒绝加班?加班费拿不到咋办?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指出,过节费作为一种福利,支付过节费并不需要劳动者额外工作,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以过节费抵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反劳动保障条例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部门接到举报并核查属实后,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补上应给职工的加班工资。

 
 
文章录入:南山石    责任编辑:南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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